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迅猛的发展,大量智能机器人随之产生,这种技术可以代替部 分人力工作,自然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更是各个领域的专家研究的重要 课题。而现阶段我国智能机器人技术还未达成熟,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接踵而至, 其中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的问题以及未来智能机器人犯罪预防和 对侦查的影响的问题尤为突出。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科学家最新一项研究 警告称,2040 年机器人犯罪率将远大于人类。未来研究实验室的特蕾西·福洛 斯指出,越来越多的机器人将取代人类的工作,目前未来主义者预言独立作案的 恐怖袭击事件将大幅上升,一旦机器人被非法分子利用成为自杀炸弹武器,机器 人实施独立作案的能力将令人担忧。特蕾西强调称,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学习能 力,将使机器人具有自编程犯罪活动能力。我们预测,2040 年机器人犯罪率将 远大于人类。面对机器人犯罪的新变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形成了新的挑战, 本文简要讨论了智能机器人犯罪对于立法和侦查工作的影响以及未来对于此类 犯罪预防的对策。
二、概述
(一)定义
机器人(Robot)是一种能够半自主或全自主工作的智能机器。历史上最早 的机器人见于隋炀帝命工匠按照柳抃形象所营造的木偶机器人,施有机关,有坐、 起、拜、伏等能力。[1]机器人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基本特征,可以辅助甚至 替代人类完成危险、繁重、复杂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服务人类生活,扩大或延伸人的活动及能力范围。[2]1967 年日本召开的第一届机器人学术会议上, 人们提出了两个有代表性的定义。一是森政弘与合田周平提出的:“机器人是一 种具有移动性、个体性、智能性、通用性、半机械半人性、自动性、奴隶性等 7 个特征的柔性机器”。
机器人的分类目前世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功能角度,可分为一般机器 人和智能机器人。一般机器人是指不具有智能,只具有一般编程能力和操作功能 的机器人。而我们所熟知的智能机器人指的是从思想到感官再到效应等方面,都 模拟人类的一种电子机器系统。受到人们广泛追捧,这一智能机器人不仅可以做 到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还可以在打扫卫生,甚至可以“替代”人们去做一些人 类无法完成的事情,可见智能机器人已经渗入人们的生活。AI、机器人成为了社 会热点的同时,机器人相关的话题和内容也逐渐被人们提出并且重视,针对机器 人的规则、规范以及机器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也逐渐被社会学家和机器人研发团 队重视和思考。
(二)智能机器人的优点与产生意义
现阶段智能机器人,作为先进制造业的关键支撑点,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是一个地区的科技实力的重要标杆。人工智能领域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细化的领域,比如自然语言处理、图像处理、人机交互等技术的发展,对于提升机器人的应用技能提供了技术支持。
其实现在还有很多人不太理解智能机器人有哪些优点或者说是作用,机器 人在公安工作用应用较少,普及率较低。因为毕竟现在的智能机器人在普通家庭里还没有出现,还没有达到普及的状态,基本上只存在于比较富有的家庭和高科技研究所里面。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机器人市场规模达到 232 亿美元,2012-2017 年的平均增长率接近 17%,其中工业机器人 147 亿美元,服务机器人29亿美元,特种机器人 56 亿美元。可以说,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市场规模在不断上升,而且销售额也在不断上升。[3]
(三)智能机器人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便捷使其逐渐用于各个领域中,掀起了直接范围内人工 智能的热潮,公安工作也不例外。2015 年,国务院决定推动 《中国制造 2025》 与 “互联网 + ”融合发展。在 Humanoids 2010 国际会议上,KUFFNER J 博 士首次提出了 “云机器人 (Cloud Robot) ”的概念。[4]美国国防部现正在部署研制智能机器人的集成作战系统 (FCS) 的计划,用于提升海陆空军事系统实力, 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 (UAV) 、小型无人地面车辆 (UGV) 、多功能后勤保障机器 人 (MULE) 、武装机器人战车 (ARV) 。[5]这种人机高度协作的作战系统,将有 利于实现速战速决的作战意图,提升立体、联合、远程军事打击的能力。而物联 网技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于人机协作过程中, 有助于探索 并发掘出人机协作过程中的更多反馈结果,发现人机协作过程中的 不足,优化制造生产效能,推进 “人机协作”理念迈向更高级层次。[6]
2016年 2月29日下午,浙江省公安厅在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举行 G20 杭 州峰会安保装备发放仪式,将警用无人机、排爆机器人、警用平衡车、水下机器 人、半挂式防爆桶等安保装备分发到杭州及环杭区域公安机关。[7]此外,诸如消 防灭火机器人、安防巡检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也已经在公安工作中得到了应用。信息网络的持续演进升级,以及云计算服务、大数据优化、智能机器人、工业互 联网、政务云平台、C2B 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应用竞相迸发,从时间、空间等维 度重构着社会机器的运转体系,建立了生产生活的新型映射。[8]
人民警察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暴力机器,同样肩负着除暴安良、维护社会治 安的历史使命。然而随着犯罪技术的不断升级,一线民警近距离面对犯罪分子时,免不了需要近身搏斗,伤亡情况时有发生。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得在机器人身上装有制服性武器从而降低一线民警的伤亡几率成为可能。智能机器人在灭火、 防爆等方面应用前景十分广阔。比如排爆警察在处理犯罪分子安装在现场的定时炸弹或者其他爆炸物时,往往也要冒着生命危险,从排爆桶、排爆机器臂、排爆车一直发展到排爆机器人,排爆警察也在不断分享着科技发展的成果,可以说排爆机器人是最早应用到公安工作中的机器人之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研制的反恐排爆机器人,能替代排爆人员进入可能存在爆炸物的危险灾害现场,执行疑似爆炸物的搜索、探测、传输、处置等作业,能提高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避免相关人员的伤亡,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智能机器人伤人事件屡见不鲜。1978 年 9 月 6 日,日本的广岛一 家工厂的切割机器人,在切钢板时突然“转身”将一名值班工人抓住,当作钢板切割,这是世界上第一宗机器人杀人事件。同样曾经轰动全球的智能机器人事件则是发生在 1989 年,前苏联国际象棋冠军尼古拉·古德科夫和人工智能机器人对弈,古德科夫连赢三局,机器人落败后释放出强大的电流将这名国际冠军电击身亡。
就普通机器人来说,如果普通机器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必然是受到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操纵”,是其用以犯罪的工具,因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机器人的研发者或使用者,也就是诱导或者是促进了直接犯罪的人,为直接犯罪嫌疑人。这类问题其实并不用过于担心,因为毕竟是有据可查以及针对人类是有法可依的,但工业自动化以及涉及到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就属于一个模糊的范畴。智能机器人不同与传统工业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就是通过模拟人类的神经网络,利用算法和程序对大数据加以深度学习,从而可能产生自主意识,具有一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成立具有一定独立意思的主体。强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完全可能不受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控制,此时智能机器人具有自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拥有了行为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理论上有的观点认为智能机器人可能要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一旦法律的主体是针对机器人,特别是强智能机器人,因工业自动化的使用场景更多,因此更多尤其在工业自动化中的机器人,如何实施以及制定相关刑法规则,以及如何确定该项行为单向构成犯罪,都是值得社会各界进行考量的问题。
四、基于机器人犯罪引发的对于侦查工作的思考
作为 20 世纪自动化领域的重大成就,机器人(Robot)目前已经和人类社会 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根据《世界机器人》统计,截至 2013 年,全球机器人 数量已超过 1000 万个,其中工业机器人 170 万个,服务机器人 830 万个。机器 人既可以接受人类指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求,又可以运行预先编排的程序, 还可以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制定的原则纲领行动。但由于设计、技术和操作方面存 在问题,智能机器人的隐患也逐渐显现。马来西亚吉隆坡有一家日本风味的机器 人主题餐厅,2007 年 2 月,炒菜机器人将虾仁炒糊,当愤怒的餐厅老板夫妻到 厨房看个究竟时,这个机器人突然向老板一巴掌拍了过去。随后它又给了其妻一 大耳光。后来查明:“打人”的机器人是受厨房附近的高频电磁波干扰才失手。此类意外事件的频发值得我们深思,公安机关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红利的同时, 是否应该关注其隐患?甚至预测智能机器人犯罪?
鉴于现在的智能机器人是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笔者认为智能机器人是有资格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能够承担法律义务的,应该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但是其能够承担其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制,很难享有完全法律人格。而侦查人员针对此类犯罪要有足够的预警预判的能力。因此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笔者提出的解决方法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
1、加强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约束,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和发展,智能机器人将会越来越像人类那样,甚至 会拥有自我意识,那么必然会有智能机器人违反人类的指令一类问题的发生,那 么在智能机器人创造的过程中就应设定一系列的限制功能,比如:限制其产生某 些负面的情绪,限制其某些暴力行为,再就是当出现暴力行为时自动断电等程序。设定智能机器人的运行程序可以说是从源头解决由智能机器人引起的侵权问题, 有保障的运行程序,才能保障人类的人身安全。
2、给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加强对机器人制造监管力度
如果不局限于将“自主意识”作为给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条件,或者可以考 虑把智能机器人的“人性化”作为给予其法律人格的标准,这种标准的优点就是 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甚至解决掉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以后,智能机器人 对人类不利影响的问题。那么也要明确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自登记时起算,自 注销登记时终止,对于机器人制造商要加强引导,严把入口关,对于机器人生产、 使用领域信息情报尽量全面化、系统化,避免犯罪案件发生。
3、出台制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制度和强制险,保障被侵害方权益
对于智能机器人,如果采用传统的监督和管理方式,是很难全面适用,难以 对智能机器人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以个人力量在智能机器人的责任风险是微 不足道的,那么,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制度和强制险 的规定,实行赔偿金额制度和强制险制度。可以设立对应的人工智能监管部门, 由此部门来设立赔偿金额、流程。
(二)从公安工作的角度看
1、提高公安部门对智能领域人才的重视程度
公安队伍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的过程当中,需要持续的物力、人力、财力的投入。在公安工作现代化过程中,在各方面都需要投入的情况下,对于特殊人才的重视需要纳入计划,人员的选配、软硬件的配置、场所的布局、教育培训、设备运维等方面的支撑不能中断。同时,需要在组织层面统筹考虑涉及多部门的利益分配、人员组合、绩效考核等问题,尽可能地以共赢的理念促成合作,在重视人才的同时减少因利益摩擦造成的工作阻滞。
2、公安院校注重对侦查机关人工智能方面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完善人才招录制度 公安院校作为共和国警官的摇篮承载着为公安队伍输入人才的重要使命,公安院校应该加强技术人才专业化培养,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引入课堂的同时注重学生的体系化、系统化、专业化培养,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打下基础。在人才招录时,可以考虑“定向招录”、“定点培养”,在吸纳人才之余完善绩效激励、福 利待遇等相关政策,从根本上把住人才入口,防止人才流失,为公安队伍建设建 立人才保障。
五、结语
人工智能越是深嵌生活,但是由此而来的智能机器人侵权的法律问题屡见不 鲜,但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则是认定侵权法律责任的前提。据上文所述,笔者 认为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的法律人格前提下,其应为之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在侦查工作层面,公安机关更应该保持前瞻性思维,未雨绸缪,加强对智能 机器人犯罪可能性的把握和预测,将犯罪率降到最低,将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对列 入到侦查工作的长期规划,实现公安领域智能化与智能犯罪即时应对的平衡。